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的诉讼主体工程处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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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是蓬勃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建筑公司会把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出去,但也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不少纠纷,那么,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的诉讼主体?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转包很容易发生纠纷,发生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解决,决定诉讼解决时,需要先确定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的诉讼主体,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的相关内容吧。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的诉讼主体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

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二、签建筑工程转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最后了解发包人的资质情况、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诉讼主体的相关内容,在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中,先要弄清建筑工程合同转包纠纷诉讼主体,通过上述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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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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